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现将河津市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调整申报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申报备案。
符合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附件1)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2.现场申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填写《申报表》后,向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申报。
1.全市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和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根据界定标准自检自查,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应主动、认真填写《申报表》,依法做申报备案。
2.2024年已申报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且至今单位未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可以直接确定为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此次不再要求重新申报。
3.对已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因发生停业、搬离、拆迁,经营面积范围减小,单位发生产权、经营权转变、名称改变、消防安全责任人变更等情况,应主动向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报备,由河津市消防救援大队核查后从重点单位名录中予以调整、删除。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设有机房、播音室、录音室、摄影室、演播厅、多功能厅等场所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电压50千伏以上的地区变电站、县级以上的电力调度楼。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气加油合用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店内存放总量达固体300公斤以上、液体1立方米以上的化工商店;
6.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公司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电子、食品加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3.科研试验中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甲、乙类)超过200公斤以上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工程,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若发生火灾会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日生产纸浆60吨以上的造纸厂,30000锭以上的纺织厂,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电子、汽车、钢铁、医药、造船、烟草、航天、纺织、制革、造纸等有火灾危险性的工业企业;
2.营业厅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劳务、人才中介市场的管理经营单位,县级以上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
4.按照《电化学储能电站设计规范》(GB 51048)分类的大型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光伏发电站设计标准》(GB 50797)分类的设有电化学储能系统的大型光伏发电站。
5.按照《锂离子电池工厂设计标准》(GB51377)生产的基本工艺采用甲、乙类电解液的锂离子电池工厂。
6.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储存锂离子电池的专用仓库。
7.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分类的特大型、大型煤矿企业的澡堂、会堂、集体宿舍等场所所在地面建筑。本标准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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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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