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时间: 2024-08-12 作者: 新闻中心

  关于发布《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 行)》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年 第74号)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自行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和治理。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 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公安部令第 39 号)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Γ2015〕4号)。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Γ2014〕34 号) ;

  从环境应急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两大方面排查可能直接引发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3.1.3 按规定建立完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

  可参考附表 1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排查表, 就上述 3.1.1 至 3.1.6 内容开展相关隐患排查。

  (1)是否设置中间事故缓冲设施、事故应急水池或事故存液池等各类应急池; 应急池容积是不是满足环评文件及批复等相关 文件要求;应急池位置是不是合理,是否能确保所有受污染的雨水、 消防水和泄漏物等通过排水系统接入应急池或全部收集; 是否通 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 将所收集的废(污)水送至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2)一般的情况下厂区内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各个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排水管道(如围堰、防火堤、装卸区污水收集池)接入雨水或清净下水系统的阀(闸)是否关闭, 通向应急池或废水 处理系统的阀(闸)是否打开; 受污染的冷却水和上述场所的墙 壁、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等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污水处理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有排洪沟(排洪涵 洞)或河道穿过厂区时, 排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3)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生产废(污)水系统的总排放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闸(阀), 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情 况下关闭总排口, 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等全部收集。

  (1)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类防护距离是不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2)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3)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4)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 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可参考附表 2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表,结合自己实际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清单。

  根据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2)可能会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会造成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企业应根据前述关于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的分级原则、自身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等真实的情况, 制定本企业的隐患分级标准。

  5.2.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 负责人到每位作业人员, 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隐患排 查治理责任体系; 明确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 面负责, 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及时 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明确分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责任人和责任分工, 按照生产区、储运区或车间、工段 等划分排查区域, 明确每个区域的责任人, 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

  5.2.2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的操作规程和检查、 运行、维修与维护等规定, 保证资产金额的投入, 确保各设施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5.2.5 及时修订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相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5.2.7 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相关信息化管理系统联网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

  5.3.1 企业应当考虑企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生产工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工作规划, 明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等内容。

  5.3.2 根据排查频次、排查规模、排查项目不同,排查可分 为综合排查、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及抽查等方式。企业应建立以日常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治理隐患。

  日常排查是指以班组、工段、车间为单位,组织的对单个或 几个项目采取日常的、巡视性的排查工作,其频次根据具体排查项目确定。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专项排查是在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区域、设备、措施进行的专门性排查。其频次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5.3.3 在完成年度计划的基础上,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5)公司制作废水系统、雨水系统、清净下水系统、事故排水系统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6)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口、清净下水排口与水环境风险受体连接通道发生明显的变化的;

  5.4.1 自查。企业依据自己实际制定隐患排查表, 包括所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设施及其具置、排查时间、现场排查负责人(签字)、排查项目现状、是否为隐患、可能会引起的危害、隐患级别、完成时间等内容。

  5.4.2 自报。企业的非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当立即向现场管 理人员或者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隐患 应当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在日常交接班过程中, 做好隐患治理情况交接工作;隐患治理过程中,明确每一工作节点的责任人。

  5.4.3 自改。 一般隐患必须确定责任人,立即组织治理并确 定完成时限, 治理完成情况要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重大隐患要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目标、完 成时间和达标要求、治理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资、负责治理的 机构和人员责任、治理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报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发,抄送企业相关部门

  企业负责人要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进度,可指定专门负责 人对治理进度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5.4.4 自验。重大隐患治理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技术人员和专 家对治理效果做评估和验收, 编制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 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

  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 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 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 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

  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 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 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 告、培训和演练记录和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 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

  (2)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种类和风险评估报 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3)企业现有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数量和风险评估报 告相比是否发生变化。

  3)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出现重大变化, 报告联络信息 及机制出现重大变化;

  7)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察觉缺陷,需 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3.是否按规 定建立完整 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开 展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和 建立档案

  (23)是否对现有物资进行按时进行检查,对已消耗或耗损的 物资装备进行及时补充。

  3.应急池在非事故状态下需占用时,是不是满足相关要求,并设有在事故时可以紧急排空的技术措施。

  4.应急池位置是不是合理,消防水和泄漏物是否能 自流进入应急池;如消防水和泄漏物不能自流进 入应急池,是否配备有足够能力的排水管和泵,确保泄漏物和消防水能够全部收集。

  5.接纳消防水的排水系统有没有接纳最大消防 水量的能力,是否设有防止消防水和泄漏物排出厂外的措施。

  6.是否通过厂区内部管线或协议单位,将所收集的废(污) 水送至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7.装置区围堰、罐区防火堤外是否设置排水切换 阀,一般的情况下通向雨水系统的阀门是否关闭,通向应急池或污水处理系统的阀门是否打开。

  8.所有生产装置、罐区、油品及化学原料装卸台、 作业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墙壁、 地面冲洗水和受污染的雨水(初期雨水)、消防水, 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9.是否有防止受污染的冷却水、雨水进入雨水系统的措施,受污染的冷却水是否都能排入生产废水系统或独立的处理系统。

  10.各种装卸区(包括厂区码头、铁路、公路)产 生的事故液、作业面污水是否设置污水和事故液收集系统,是否有防止事故液、作业面污水进入雨水系统或水域的措施。

  11.有排洪沟(排洪涵洞) 或河道穿过厂区时,排 洪沟(排洪涵洞)是否与渗漏观察井、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管道连通。

  12.雨水、清净下水、排洪沟的厂区总排口是否设 置监视及关闭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在紧急 情况下关闭总排口,确保受污染的雨水、消防水 和泄漏物等排出厂界。

  13.污(废)水的排水总出口是否设置监视及关闭 闸(阀),是否设专人负责关闭总排口,确保不 合格废水、受污染的消防水和泄漏物等不会排出 厂界。

  14.企业与周边重要环境风险受体的各种防护距 离是不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

  15.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在厂界建设针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16.涉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企业是否定期 监测或委托监测有毒有害大气特征污染物。

  17.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机制建立情况,是否能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 害的单位和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