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
2007年《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实施以来,各地陆续按照标准要求开展了汽油储油库油气污染治理,取得积极进展,该标准不仅为削减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范安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促进了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推动了行业绿色发展。但随着能源政策变化和标准深入实施,标准呈现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油品类型不全。现行标准规定适用范围仅是汽油储油库。储油库除了储存汽油,还储存原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这些油品挥发性较强,也是VOCs的重要排放源,欧洲和美国均将它们纳入管控范围。另外,含醇汽油在储油库发油前进行调配,含醇汽油的发油控制也应纳入管控范围。
二是实施范围不全。现行标准的实施区域为全国设市城市及承担设市城市加油站汽油供应的储油库,并未覆盖全国。现行标准未将港口码头等区域的罐区油气回收列入标准适用范围,导致油码头VOCs排放未纳入治理和管控范围。
三是控制要求不全。现行标准没有收油油气控制要求;储油控制要求仅提出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未涉及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要求;发油控制措施仅涉及向汽车罐车发汽油,不涉及向铁路罐车、油船和管道发油。
四是与其他标准、要求衔接存在问题。现行标准适用范围包括炼油厂储罐。《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已提出炼油厂储罐控制要求。现行标准未体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中关于厂界排放限值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均提出油品储运销VOCs污染监管。综上所述,为进一步推动储油库VOCs减排,同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六稳”“六保”要求,根据精准治污、科学治污和依法治污要求,有必要对行业和地方反映的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以提高标准的可行性、针对性、科学性、依法性。
本次修订全面规定了储油库在储存、收发油品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存储的油品类型包括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
本次修订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在汽油的基础上增加原油、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与前述油品挥发性特征类似的循环油、组分油、凝析油、轻质油等。明确标准管控范围为用于开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G5941类的原油、成品油仓储服务,由油品储罐组成并通过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油船或管道等方式收发油品的场所,生产企业内罐区除外。
本次修订在发油排放限值、泄漏排放限值基础上,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增加企业边界排放限值规定,企业边界监测点位任何1小时非甲烷总烃(NMHC)平均浓度限值为4 mg/m3。
本次修订增加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油船和管道收油的控制要求;增加油品储存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要求;增加储油库中载有油品的设备、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按GB 37822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要求;增加向铁路罐车和油船发油的控制要求。
为配套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开展油气回收改造,规定万吨级及以上油品泊位应密闭收集油气,并送入油气处理装置回收处理。
标准修订后,扩大了油品适用范围,由汽油扩大为原油、汽油(包括含醇汽油、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和石脑油,对于石油、航空煤油、石脑油等油品储库需按照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与监管;增加了油品储存浮顶罐运行、泄漏控制、维护与记录要求,储油库需要加强浮顶罐的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增加了万吨级及以上油品泊位油气收集和处理要求,需要按照标准及《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JT/T 13332020)等要求开展改造。目前,我国万吨级及以上原油、成品油泊位数合计228个泊位,在码头安装油气处理装置,总投资约为60亿元,油气处理装置年运行费用约为2亿元。
据测算,标准实施后每年可减少VOCs排放17.5万吨,节约的油品产生8.1亿元经济效益;在改善储油库及其周边大气环境质量的同时,能促进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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