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伪造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为强化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推动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近日公布7起依法查处的
2021年10月28日,万宁某农业公司员工罗某工作时被槟榔传送机砸伤,导致腰椎骨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万宁市政府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市政府批复。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万宁某农业公司依法立案查处,查到该企业存在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缺乏对上岗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安排没有经过安全三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等,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30万元的罚款。
2022年6月1日,崖州区某项目西南角发生土方坍塌事故,造成一死一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三亚市政府及时指示三亚市应急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做出详细的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批复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某建设工程公司做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向施工总承包提交危险作业申请,申请在污水管道位置处探挖,在申请未被审批通过的情况下,便安排人员实施探沟挖掘作业,在探挖作业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的生产安全事故,土方坍塌掩埋现场务工的两名工人,后经抢救,一人获救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0万元,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为事故责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该建设工程公司处以33万元的罚款。
2023年4月26日,东方市公安局八所港海岸派出所向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交了王某涉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违法线索,该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经查明,王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柴油)200升及违法来得到的16698元,处151600元罚款。
2023年6月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临高县应急管理局、临高县公安局和舍派出所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检查,发现某化工公司仓库内储存销售氨水(浓度约为16%)372桶,每桶约25公斤,总重量约9.3吨,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带存储设施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执法局于当天立案调查。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氨水9.3吨,处10万元罚款。
2023年1月11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烟花爆竹专卖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250箱/250千克,经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清点,该店现场存有烟花爆竹产品450箱,超出核定储量200箱,超出核定储量80%。该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烟花爆竹专卖店整改,并处4000元的罚款。
2021年12月7日,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专项督导检查整改事项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50号],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石化公司中心控制室DCS控制管理系统的UPS电源不能够投用;装置中的高高、低低报警、联锁信号未按照验收评价报告要求连接到中央控制室;消防专用水泵房未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石油化学工业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 3082—2019)第4.2条及《供配电系统模块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2.0.1条,中心控制室DCS控制管理系统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中央的负荷,应采用UPS供电,不允许中断供电;《石油化学工业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3007—2014)第6.3.6条,压力储罐的压力、液位和温度测量信号应传送至控制室集中显示;《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4条,消防专用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执法局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责令该石化公司限期整改,处4.82万元罚款。
2022年5月5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无法查询到某加油站低压电工工作人员黄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加油站不认真核验黄某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黄某涉嫌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该局依法立案调查。
该局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加油站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15000元的罚款;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养和训练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黄某处以警告,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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