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公司的营业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机械制造企业不属于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企业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和所有岗位多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职责的描述应具体、界定清晰并能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一定要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适时修订;(2)必须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必须与单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及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4)体系清楚, 落实“层层有专责,人人管安全”的原则;(5)明确上下左右之间权限;(6)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要对该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7)有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措施;(8)要贯穿“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全过程;(9)发挥职工的参与、监督作用。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2)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3)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4)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5)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6)教育和培训的形式(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7)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其他要求。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部门、岗位工作职责;(2)危险因素的辨识;(3)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理解决措施以及演练计划;(4)应配备的安全器材、消防器材及其定期维护检验规定。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应当覆盖单位现有的所有安全设备、设施。对重要的安全设备、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负责安全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2)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规定,这些规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3)应急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和使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劳动防护用品日常管理规定;(3)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要求。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检查方式与周期;(2)检查内容;(3)检查人员;(4)明确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和管理要求;(5)建立安全检查动态监控体系,明确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6)隐患台帐及上报制度。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事故预案编制、颁布、报备、演练、修改的要求;(2)明确事故应急程序、应急设施、抢险与救护;(3)事故分类、管理分工、统计台帐、报告程序;(4)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要求。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方式;(2)提取比例;(3)用途;(4)管理方式;(5)保证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措施。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管理部门;(2)实行“三同时”管理的项目范围;(3)各环节工作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2)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3)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安全会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会议层次及参加会议人员;(2)会议的内容和频次;(3)会议的记录和下发纪要的要求;(4)对会议决定执行的要求;(5)会议纪律。
从业人员安全资格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从业人员的取证范围(一般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其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如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等);(2)取证、复审、换证的责任部门及工作程序;(3)证件使用、档案管理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应遵守的有关规程;(2)明确电气检修、用电设备环境、警示标志、操作、日常维护等方面的要求;(3)明确对移动用电设备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的要求;(4)明确危险环境中电气设备的特殊要求;(5)明确临时用电审批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分级依据;(2)重大危险源清单;(3)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4)重大危险源预案及演练的管理;(5)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6)重大危险源设施检、维修;(7)重大危险源的检测、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企业内特种设备的范围;(2)明确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3)明确建立安全技术档案;(4)明确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周期;(5)明确特种设备法定检测的管理;(5)制定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五双”管理要求;(2)明确剧毒化学品作业场所的要求;(3)明确安全操作、个人防护要求;(4)剧毒化学品信息资料管理。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仓库、储罐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2)明确通道、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的管理;(3)出入库、台帐的要求;(4)明确防火、防爆、安全保卫的措施。
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根据单位的实际确定可能有的危险作业范围(如高处作业、带电作业、 禁烟火范围内进行的明火或易燃作业、爆破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受限空间作业、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危险化学品堵漏作业等);(2)明确审批人和审批程序;(3)明确责任人;(4)明确相应岗位作业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各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这些操作规程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
岗位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能够保障操作安全;(4)及时修订更新。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按照规定的学时、内容、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经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6条。
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证件应合法并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定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佩戴。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档案。
对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建立事故管理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缴费记录妥善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有效使用,并对因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年度各项费用预算时,应当优先安排安全生产投入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正常的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项目经费应当设立专项科目,计入生产成本,先提后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资金的使用范围为:(1)安全生产措施工程建设项目;(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维护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3)安全生产管理;(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5)劳动保护设施、用品及职业危害防治费用;(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奖励费用;(7)应急救援器材、设备;(8)保障安全生产的其他费用。
按相关要求和标准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四条。
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当生产工艺、周围环境、指挥体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规定,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五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章。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的职业危害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主要有:(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制度;(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制度;(7)职业卫生评价制度;(8)职业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10)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有:(1)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符合岗位作业实际;(3)能够避免或减轻职业病危害;(4)及时修订更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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